天山網訊(通訊員陳宏毅報道)2014年5月28日馬某向新疆瑪納斯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,經過鑒定、審理、調解等司法程序,該案於近日終於划上了圓滿的句號。
  自訴人馬某系瑪納斯縣一家餐廳廚師,被告人王某在該餐廳就餐時,因點的大盤雞中多出幾個雞爪子,認為不是一隻雞,便與該餐廳老闆發生爭吵。自訴人馬某稱,當時其上前勸架,因雙方互相撕扯在一起。在此期間,被告人用腳踢在自訴人右腳踝處,致右腳踝受傷,受傷後在瑪納斯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天,經瑪納斯縣公安局法醫鑒定為輕傷二級。被告人王某認為其與飯餐廳老闆理論,老闆罵他,罵得很難聽,自己的兩個孩子都在,才發生後面打架的事。餐廳里的人還打了他的孩子。當時情況很亂,是自訴人想踢他,因位置狹窄,就踢在牆上了。並不認為自己構成故意傷害罪。
  鑒於被告人王某對案件事實存在爭議,並不認為自己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,法庭決定休庭,由簡易程序轉為普聽程序審理。在第二次開庭審理過程中,經法庭主持調解,法官和人民陪審員輪番做規勸、說和工作,終於促使自訴人馬某與被告人王某當庭達成調解協議,自訴人馬某放棄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責任,被告人王某同意賠償自訴人馬某損失30000元。  (原標題:新疆瑪納斯縣:大盤雞多出雞爪引發刑事賠償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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